【管理制度】88858cc永利官网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與管理辦法

2019-04-23

武大外字【2019】33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管理我校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工作,更好地行使教育部、外交部等上級部門授予的因公臨時出國審批權和赴港澳地區交流訪問審批權,以服務師生、規範管理為宗旨,推動學校“雙一流”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外辦、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廳字[2016]17号)、《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廳[2015]1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工作,接受教育部及其他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學校和二級單位的兩級管理。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是學校因公臨時出國(境)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授權範圍内的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進行審批;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境)的審核工作;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和先進技術研究院負責涉密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的備案工作;黨委組織部或人事部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負責審批備案工作;财務部按照财務管理權限負責審核預算和經費核銷工作;紀委、監察部負責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紀律檢查及監察工作。

第三條因公臨時出國(境)是指受學校派遣,以執行公務為目的,出訪國家(地區)、出訪時間、出訪路線等均有嚴格規定的出國(境)活動。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負責審批90天(含)以内的因公臨時出國、赴港澳地區任務。湖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負責審批因公赴台灣地區的交流訪問。

第四學校因公臨時出國(境)類别主要分兩類:“學術類任務”一般指教學科研人員(教學科研人員指我校直接從事教學和科研任務的人員、離退休返聘人員以及在學校、院系和科研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出國(境)執行學術交流合作任務,主要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非學術類任務”一般指使用行政運行費等非科研經費(含校級、院系級),執行一般性交流訪問等工作任務。

第五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員工(含港澳台同胞、持外國永久居留證或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員)、離退休返聘人員(需人事部提供返聘證明)、學校正式聘用且人事、檔案關系在學校的在站博士後、與學校或附屬醫院簽訂工作合同的非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對于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不屬于學校的人員,執行學校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時,應先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經所在單位同意派出後,學校視情況辦理校内備案手續。(上述人員以下統稱“出訪人員”)

第六學校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本着依法依規、高效便捷的原則,按權限和程序逐級審批。

第二章 審批程序

第七條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實行逐級把關、嚴格審批和誰審批、誰負責制度。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出訪人員做好行前教育工作并完成初審,出訪人員再按程序辦理校内審批手續。其中,涉密人員在完成本單位初審後須先經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和先進技術研究院完成備案工作。各相關單位審批人員要對出訪人員的出訪目的、出訪任務、經費來源、經費預算、出訪時限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校内審批手續一般應于10個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八條各類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流程如下:

(一)正校級領導

現任黨委書記和校長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時,需相互簽批,報教育部審批後,完成校内手續。校黨委書記、校長原則上不安排同期出訪。

(二)副校級領導

現任副校級領導年度計劃内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時,報校黨委書記和校長簽批,年度計劃外的因公臨時出國(境)應先報分管國際交流暨港澳台事務的校領導閱示,再報校黨委書記和校長簽批,然後按程序辦理校内審批手續。

(三)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現任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拟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前,應向聯系或分管本單位的校領導彙報。出訪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另一位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審核(機關部門由副職審核)後,報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初步審核,黨委組織部(非組織部管理權限人員報人事部)備案審批,财務部審核預算,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批,最後報分管國際交流暨港澳台事務的校領導簽批。同一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安排同期出訪。

(四)二級單位中層副職

現任各單位副職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時,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初步審核,黨委組織部備案審批,财務部審核預算,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批,最後報分管國際交流暨港澳台事務的校領導簽批。

(五)學校其他出訪人員

學校其他出訪人員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時,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本單位國際交流暨港澳台事務的領導審核通過後,按程序辦理校内審批手續,最後報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簽批。

第三章 出訪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科學制定出訪的年度計劃,并合理安排相關工作。下一年的年度計劃由出訪人員所在單位于當年12月31日前集中報送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學校按上級單位審批權限向相關單位報備。每年年中可對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進行調整,未納入出國(境)計劃的非學術類任務,又确需臨時出訪,應在報批時說明必要性,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報學校審批。

第十條因公臨時出國(境)實行公示制度,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事項和内容外,因公出訪的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事前如實公示有關團組和人員信息。校領導出訪信息須在88858cc永利官网信息公開網公示,其他出訪人員出訪信息在因公臨時出國(境)綜合服務管理系統中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5個工作日,内容包括團組全體人員姓名、單位和職務/職稱、出訪國家或地區、任務、日程安排、往返航線、邀請函、邀請單位情況介紹,經費來源和預算等。公示期結束後,方可辦理相關報批手續,未按規定公示的,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不予審核審批,财務部門不予核銷出國(境)費用。

第十一條出訪人員須出具拟前往國家或地區業務對口單位提供的邀請函。邀請函應真實有效,原則上應有單位信息,有明确的出訪任務和日期、停留期限、經費來源、邀請人簽名或公章等。因公出訪須有明确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内容,派出單位人員身份應與出訪任務和目的密切相關。不得參加由無權出具《出國(境)任務批件》和《出國(境)任務通知書》的協會、中心等機構所組織的出國(境)訪問考察、研讨會、培訓班等,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或出具邀請函。

第十二條校内組團出訪時,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嚴控出訪團組人數、國家(地區)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出訪團組應有明确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内容,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訪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線路合理、日程充實。具體要求如下:

(一)執行“非學術類任務”的工作團組應嚴格控制人員規模,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分工确定出訪人員,出訪單位、出訪目的和出訪任務必須與出訪人員的身份和業務範圍一緻,校領導出訪團組總人數不超過6人,其他團組一般不超過5人。同期出訪的團組成員中同一單位的中層幹部不得超過3人。嚴禁組織團外團或拆分團組、分别報批等方式安排其他人員跟随和分行。

(二)執行“非學術類任務”出訪,每次出訪不得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過10天(含離抵中國國境當日,下同),出訪2國(地區)不超過8天,出訪1國(地區)不超過5天;出訪拉美、非洲等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出訪3國不超過11天,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對專程赴美國、加拿大或俄羅斯的團組,如承擔重要任務且确需要訪問往返多個城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加1天。上述出訪團組人數、在外停留時間均為最高限量,不應理解為必須用滿。嚴禁以各種名義前往未報批國家(地區),包括未報批的“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家。

(三)因公赴台灣地區執行學術類任務一般不超過7天(含);超過7天的學術類任務(會議除外),須提交經所在單位簽批的實質性詳細說明或計劃書。因公赴台灣地區執行學術類任務的組團人數不超出15人。

(四)出訪人員出國和赴香港或澳門地區連續因公出訪時須同時申請并審批,在香港或澳門地區停留時間不得超過7天(含)且須提供聯程機票。

(五)除上級部門安排的出訪任務,受邀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學術交流和專門海外人才招聘外,學校主要領導和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公臨時出國(境)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分管國際交流暨港澳台事務工作的校領導和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校領導每2年因公臨時出國(境)次數一般不超過1次。校領導使用科研經費因公臨時出國(境)開展個人學術交流活動,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進行,并不得使用學校行政事業經費。

(六)嚴禁組織“團外團”或拆分團組、分别報批等方式安排其他人員跟随或分行,不得攜帶配偶和子女同行。拟陪同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出訪的家屬如因研究領域一緻,任務确有需要同時出訪時,須主動說明,個案報批。

(七)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須嚴格按照審批通過的方案執行,實際出訪中不得擅自改變出訪路線、增加出訪地點、延長出訪時間等違規行為。行程計劃若确需變更,需在出訪前至少兩周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未經報批變更行程計劃的,财務部不予報銷相關費用,并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學生團組的帶隊老師人數,15人(含15人)以内學生交流團組,帶隊老師人數一般不超過1人;15人以上團組,帶隊老師人數應控制在學生人數的10%以内。帶隊老師應以專業教師和輔導員為主,學生團組任務要以專業課程學習和實習實踐為主。

第十四雙(多)邊機制性磋商談判、執行外交特殊使命、應對海外突發事件、參與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宣傳展覽活動等,人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實際需要和人員身份從嚴控制。

第十五條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境)執行明确的學術交流合作任務,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帶學生海外實習、研修培訓、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單位與個人的出國(境)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時間根據實際需要安排。

第十六條非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帶學生參加交流實習、研修培訓或參加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議時,團組人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并從嚴控制。

第十七條對于65歲以上的出訪人員,确屬工作需要,且其他人員無法替代,能夠承擔出國(境)任務的,須由二級單位說明派出理由,本人需出具一年之内校醫院或二甲及以上醫院體檢的健康證明和家屬同意書。

第十八條出訪人員出訪總結要求如下:

(一)出國、赴港澳人員返校後7天内在因公臨時出國(境)綜合服務管理系統提交《88858cc永利官网因公臨時出國(境)訪問、交流總結表》,并上傳證件首頁、簽證或簽注頁和出入境記錄頁。

(二)赴台人員返校後20天内在因公臨時出國(境)綜合服務管理系統中提交《88858cc永利官网因公臨時出國(境)訪問、交流總結表》并上傳赴台批件。如在台停留15天以上需上傳不少于3000字的總結。

(三)對于未按計劃出訪者,需在系統“取消團組出訪”欄填寫未出訪原因。

第四章 因公證件管理

第十九條出訪人員因公證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管理:

(一)出訪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必須辦理因公證件和簽證(注),未經審批不得持因私證件執行公務,否則财務部不予報銷出訪費用,并追究相關責任。嚴禁将因公護照通過個人渠道送往外國使領館辦理簽證,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機構辦理簽證,更不得将因公護照交由外方申辦簽證。參加跨部門、跨地區組團的出訪人員,不得委托組團單位代管因公證件。因公證件隻能用于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不能用于處理個人私事。

(二)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原則應持因公證件。下列特殊情況,完成校内審批程序後,可持因私證件:

1.外籍人員、港澳台地區居民及持有所往國(地區)永久居留證(綠卡)或與居留權關聯的免簽國家的人員;

2.出訪人員30天之内(以出訪時間為準)有兩項非連續任務,且無法持因公護照辦理兩個簽證時,第一個出訪任務應持因公護照,在第一個任務結束回國後3個工作日内歸還因公護照,第二個出訪任務可持因私護照(免簽國家除外);

3.外交或國家專項工作;

4.單次申請連續赴2個或以上國家(地區)執行因公任務,其中1個是已取得永久居留證(綠卡)的國家(地區);

5.經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組織部(或人事部)審核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三)出訪人員應妥善保管因公證件。在結束出訪任務後,須于返校7日内将所持因公證件交還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統一保管。出訪人員及全校各單位應主動配合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做好因公證件的管理工作,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将定期進行檢查,對逾期未歸還因公證件的出訪人員,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将視情況暫停辦理其因公出訪申請。

(四)由省内調入學校的教職工,應持由人事部開具的證明并主動将有效的因公證件交至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保管。調離學校的教職工,人事部定期将相關信息提供給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由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統一辦理因公證件移交或注銷手續。

(五)若因個人保管不慎導緻因公證件遺失,當事人應盡快提交登報遺失申明(限《湖北日報》)和情況說明(本人簽名),交由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向發證機關報告後及時辦理注銷手續。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接到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内不予受理當事人的其他出國(境)申請。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因公臨時出國(境)應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盡可能控制在國(境)外的停留時間。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在提交申請時,須對照出國(境)任務和經費适用範圍以及項目經費預算情況,按要求編制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用明細預算,由财務部審批财務預算,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審批出訪任務。費用包括國際交通費、住宿費、夥食及公雜費和其他費用等,其中其他費用應詳細說明事由和測算依據。費用預算經批準後,不得突破,并且原則上不得更改經費來源。如因政策變動等客觀原因,确需更改出國(境)經費來源,申請人須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并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财務部審核同意後方可更改。

第二十一條出訪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報銷管理如下:

(一)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用報銷、補貼标準和範圍,嚴格遵照财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财政部外交部關于調整因公臨時出國住宿費标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執行。事先未辦理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手續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二)按國家和省醫療保險的相關管理規定,赴國(境)外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出訪人員赴國(境)外前應購買适用當地的相關保險,包括人身意外險和醫療險。

(三)出訪人員購買機票時,在選擇經濟合理的基礎上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确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班的,應當事先按規定填寫《乘坐非國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變中轉審批表》,說明原因,并報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财務部審批。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要進一步強化紀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

(一)出訪人員對本人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直接責任。

(二)出訪人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出訪人員的身份,出訪目的、内容、必要性、經費來源、安全風險等審核負有領導責任。

(三)相關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審核事項的第一責任人。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對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申請的合規性、合法性以及涉外政策把關負有直接責任,是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審批審核的第一責任人。

(四)紀委、監察部對因公臨時出國(境)進行再監督,履行執紀問責職責。

第二十三條本着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從嚴組團,并指定工作能力強、富有經驗的人員擔任出訪團團長,團長在出訪前需對團組成員進行行前教育。

第二十四條因公臨時出國(境)期間,嚴禁繞道或經停,嚴禁超期停留,嚴禁公款旅遊等。對因管理不善、濫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方贈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個人接受國(境)外授予的學位、勳章及榮譽稱号等,須事先報學校同意并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六條出訪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應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自覺維護國家形象和學校聲譽。在出訪期間,應自覺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杜絕不文明行為,不做有損國格、人格和學校的事情;對外學術交流及個人交往中,應維護學校和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知識産權,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凡涉及涉密載體、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涉密計算機,未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攜帶(郵寄)出境,對未按要求執行者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出訪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其半年内的出訪申請不予受理;主管部門和院系存在把關不嚴,違規辦理的,相關單位要進行整改。情節嚴重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黨委組織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紀委、監察部、财務部、人事部等在各自職能範圍内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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