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外字[2019]48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世界一流大學建設,提升學校國際化辦學水平,鼓勵本科生積極獲取有益的國際經曆,學校設立“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專項獎學金”(以下稱“出國(境)獎學金”)。
第二條 出國(境)獎學金指納入國際交流部年度經費預算,從學校“雙一流”建設或其他專項經費中列支,用于資助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為進一步提升出國(境)獎學金的使用效益,引導和激勵本科生赴國(境)外交流學習,在《88858cc永利官网出國(境)交流學習專項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出國(境)獎學金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由“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專項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統籌,組長由分管國際交流及港澳台事務的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有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辦公室、本科生院、學生工作部、财務部和監察部等相關部門。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際交流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負責出國(境)獎學金的實施工作,具體職責包括制定出國(境)獎學金年度實施方案、組織申報、審核申報材料、組織評審、發放獎學金和評估獎學金實施效果等。
第六條 出國(境)獎學金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章 評選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出國(境)獎學金的評選對象為赴國(境)外交流學習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八條 評選對象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二)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三)學習刻苦,成績優良。
第九條 評選對象赴國(境)外交流學習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赴國(境)外高校進行課程學習,或赴國(境)外科研機構(實驗室)開展科研實習,期限為四周(含)以上,一年以内;
(二)參加學校相關單位利用第三學期或寒暑假組織實施的,赴國(境)外開展科研實習、課程學習、國際組織實訓等活動的成建制項目,期限為兩周及以上;
(三)赴國際組織的海外總部、地區辦事處等進行實習,期限為一個月及以上;
(四)赴國(境)外參加國際會議、國際賽事或文藝演出和交流;
(五) 經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出國(境)交流活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納入出國(境)獎學金的評選對象範圍:
(一)已獲得國家出國(境)獎學金全額資助的;
(二)已獲得國外全額資助的;
(三)未經學校批準出國(境)的;
(四)申請獎學金時受學校處分仍未解除的;
(五)有學術不端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具有外國國籍或持有國外長期居留證件的;
(七)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不适合獲得獎學金情形的。
第四章 獎勵标準
第十一條 出國(境)獎學金下設四個類别,分别是“珞珈卓越交流獎學金”、“珞珈優秀交流獎學金”、“第三學期交流獎學金”、“國際組織實習獎學金”。
(一)“珞珈卓越交流獎學金”,适用對象為留學高校在申請獎學金上一年度發布的QS世界大學排名、THE世界大學排名、US News世界大學排名中位列前10名,學習期限在1個月(含)以上并獲得留學高校學分的本科生;資助标準為一次國際往返旅費(限額1萬元,不足1萬元按照實際機票價格報銷,超出限額部分不予資助)和交流學習期間的生活費(參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資助标準執行,最長資助10個月)。
(二)“珞珈優秀交流獎學金”,适用對象為赴國(境)外高校進行課程學習,或赴國(境)科研機構(實驗室)開展科研實習,且期限在四周(含)以上、一年以内的本科生;或出國(境)參加國際會議、國際賽事或文藝演出和交流的本科生。資助額度下設六檔,級差為5000元,最高為30000元/人,最低為5000元/人。獎學金的檔次将結合申請人的留學目的地、交流層次、項目類型、交流學習期限和交流學習效益等因素,在評審中予以評定。
(三)“第三學期交流獎學金”,适用對象為參加學校相關單位利用第三學期或寒暑假組織實施的,赴國(境)外開展科研實習、課程學習或國際組織實訓等活動的成建制項目,且學習期限在兩周(含)以上的本科生;資助上限為20000元/人。本獎學金由項目組織單位統一進行申報;評審根據項目執行的具體情況評定資助額度。
(四)“國際組織實習獎學金”,适用對象為赴國際組織的海外總部、地區辦事處等進行實習,且實習期限在1個月(含)以上的本科生;資助标準為一次國際往返旅費(限額1萬元,不足1萬元按照實際機票價格報銷,超出限額部分不予資助)和實習期間的生活費(參照國家留學基金委國際組織實習項目選派管理辦法的資助标準執行)。
第十二條 品學兼優的貧困生申請出國(境)獎學金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資助額度可以突破獎學金的上限,全額資助交流學習産生的國際旅費(限額1萬元,不足1萬元按照實際機票價格報銷,超出限額部分不予資助)和交流學習期間的生活費(參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資助标準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培養單位對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提供配套資助,但是學生從學校和培養單位獲得的資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出國(境)交流學習産生的總費用。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出國(境)獎學金在上下半年各評審一次,評審程序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本科生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申請。各培養單位對申請學生的資格進行初審,并将初選人員名單在單位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二)各培養單位将公示無異議的學生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内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申請材料,組織學校相關單位的專家進行評審,拟定獲獎學生名單并報領導小組審批;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全校範圍内公示拟獲獎人員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學生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申訴後進行複議并在5個工作日内做出答複;
(五)公示結果無異議後,學校财務部将獎學金打入獲獎學生的個人賬戶;
(六)“第三學期交流獎學金”由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統一向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申報,經專家評審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後,學校财務部将獎學金打入獲獎學生的個人賬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出國(境)交流前已領取獎學金,但在國(境)外交流期間出現違法違紀、違反公民道德規範或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的,學校保留追回獎學金的權利。
第十六條 出國(境)交流項目執行單位應加強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的安全教育和效益評估。交流學習效益評估作為獎學金評審的重要參考指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科生出國(境)交流學習專項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23日起實施,以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